第一章 滅火器維修
滅火器的檢查及維修分為巡檢維修及定期維修兩種情況:
一、巡檢維修:
1、各單位應對滅火器及各類消防設施進行日常和定期巡檢,檢查記錄應保留待查,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日常及定期巡檢制度,并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根據GB50444要求,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對于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及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基本檢查內容及要求如下:?
檢查和內容 | 檢查記錄 | 檢查結論 | |
配置檢查 | 1.滅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圖表規定的設置點位置 | ||
2.滅火器的落地、托架、掛鉤等設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托架安裝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并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 |||
3.滅火器的銘牌是否朝外,并且器頭宜向上 | |||
4.滅火器的銘牌是否朝外,并且器頭宜向上 | |||
5.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包括可燃物的種類和物態等,是否發生變化 | |||
6.滅火器是否達到送修條件和維修期限 | |||
7.滅火器是否達到報廢條件和報廢期限 | |||
8.室外滅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曬等保護措施 | |||
9.滅火器周圍是否存在有障礙物、遮擋,拴系等影響取用的現象 | |||
10.滅火器箱是否上鎖,箱內是否干燥清潔 | |||
11.特殊場所中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完好 | |||
外觀檢查 | 12.滅火器的銘牌是否無殘缺,并清晰明了 | ||
13.滅火器的銘牌是否無殘缺,并清晰明了 | |||
14.滅火器的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是否未損壞或遺失 | |||
15.滅火器的簡體是否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劃傷)、缺陷、銹蝕(特別是簡底和焊縫)、泄漏 | |||
16.滅火器噴射軟管是否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不堵塞. | |||
17.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是否在工作壓力范圍內(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范圍內,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式滅火器可用稱重法檢查) | |||
18.滅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并且無松動、脫落或損傷現象 | |||
19.滅火器是否未開啟、噴射過 |
2、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3、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現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情況,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注:本文所述的滅火器生產企業,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產廠家,本文所述的授權維修機構,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產廠家授權的維修機構,以下同。
二、定期維修:
根據GB50444要求,只要達到或超過維修期限,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即使定期巡檢正常,也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首次維修時間及后續維修間隔期限如下:
滅火器類型 | 維修期限 |
水基型滅火器 | 出廠期滿3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
干粉滅火器 | 出廠期滿5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
潔凈氣體滅火器 | |
二氧化碳滅火器 |
第二章 滅火器報廢
和滅火器維修類似,滅火器的報廢,也包括日常及定期巡檢報廢及定期報廢兩種情況。
一、定期巡檢報廢:
GB50444和GA95均規定了滅火器需要報廢的情形,在滅火器的日常和定期巡檢中,若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根據GB50444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5.4.1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 年月,包括銘牌脫落, 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2、根據GA95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7.2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氣瓶(簡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簡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簡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k)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I)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達到報廢期限報廢:
滅火器自出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須報廢(即使未曾使用過也必須報廢):
1、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6年;
2、干粉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3、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4、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報廢期限12年。
三、達到報廢期限的滅火器,其筒體、滅火劑、配件等,均不能再次使用,應按相關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滅火器藥劑的有效期
滅火劑的有效年限
我們所說的滅火劑有效期,通常是指干粉滅火劑,干粉滅火劑沒有明確的有效期要求,一般為5至6年更換一次,或者經定期檢驗合格以后繼續使用:
1、噴放過的滅火劑,以及達到報廢年限滅火器的滅火劑,不得回收使用。
2、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劑,如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各廠家成分有別,應遵行各廠家規定。
第四章 其他
一、滅火器報廢或更換,應遵行等效替代的原則:
滅火器報廢后,新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數量、設置位置等均應與原滅火器一致。當需要改變時,應注意滅火種類、溫度適用范圍與原滅火器一致,同時滅火級別、配置數量等均不得低于原滅火器。
二、更換或維修滅火器時,為了保障配置場所的安全,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所屬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的1/4。超出時,應當選擇類型規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備用滅火器來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能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三、檢查、維修、更換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如有變更,應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復核計算。
四、滅火器的檢查、維修、報廢和更換,應同時滿足滅火器產品標識要求,部分特殊型號的滅火器,廠家可能有更嚴格的要求。
五、本文所述的滅火器,并不適應于簡易式滅火器,簡易式滅火器屬于自愿性配置的消防器材,《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要求配置滅火器的場所,不能用簡易式滅火器代替,簡易式滅火器不可重復充裝使用。?
第五章 疑難探討
一、滅火器送修時,滅火劑能否回收使用?
不同的滅火劑,處置方式不一樣:
1、水基型滅火劑:
目前尚沒有合適的檢測方式,一般的維修站點也沒有檢測能力,因此通常達到維修期限后直接更換。
必須說明的是,更換時必須使用滅火器原生產廠家提供的同等規格型號的滅火劑,不能用其他水基型滅火劑代替。
2、干粉滅火劑:
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劑,如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3、潔凈氣體滅火劑:
潔凈氣體滅火劑造價較高,也不允許隨意排放,在檢測合格的前提下,可以重復使用。
4、二氧化碳滅火劑:
二氧化碳滅火劑價格低,通常是直接更換,沒必要重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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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廣大民眾對火災事故的防范意識,
確保大家的生命財產安全,
小編在這里祝
愿我們在幸福美好生活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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